(四)餐饮消费环节。卫生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登记制度。根据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整理适合本地特点的餐饮服务环节常用添加剂使用手册,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现榨果蔬汁、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依法查处餐饮消费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以及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五)进出口环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严格落实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督促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合格供方评价考核制度。加强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
(六)经济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严厉打击有关犯罪行为。
三、时间安排
(一)组织动员与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上旬前)各县区、各部门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专项行动。组织对本地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各环节、各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深入排查可能存在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建立相关档案和台账。督促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
(二)清理整顿阶段(6月中旬-9月30日)各县(区)、各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市政府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各县(区)、各部门将自查工作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市食安办。
(三)总结巩固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各县(区)、各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切实巩固整顿成果,进一步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及时发现、快速追溯等长效监管机制。
(四)考核评估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市政府于12月上旬组织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考核。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