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尤其是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县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非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县区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源头治理,保持高压态势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药物)、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要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通过互联网、邮寄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各县(区)、各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四)加大抽检力度,强化监测预警
  各县(区)、各部门要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乳制品、面粉及其制品、水产品、肉与肉制品等大宗食品及畜禽饲料等重点品种,加大巡查和抽检监测力度,提高抽检监测频次,扩大抽检监测范围,规范公布抽检结果和非法行为查处情况。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按照农业部、卫生部的有关公告,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大宗食品的监测力度。对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市食安办。
  (五)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