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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保障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十八)加强二河(淮安)、入江水道(金湖县)、龙王山水库(盱眙县)等7个现状水源地保护和古黄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里运河(楚州区)、淮河(盱眙县)3个规划水源地建设,建设白马湖第二水源地和城区应急备用地下水源地,制定并落实城区水源调度方案,保证城区供水需求。(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卫生局等部门负责)
  (十九)严格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和监管,加强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水源水质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落实日常巡查制度,提高预测、预报和预警能力,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100%达标。严格地下水功能区管理和地下水开采许可管理,压缩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量,依法关闭自来水管网到达地区地下水井。(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和河湖管理体系,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认真落实《淮安市饮用水源保护办法》、《淮安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抓紧制定并严格执行“河湖蓝线”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河道管理“河长制”。严格河湖水域管理,落实占用补偿措施。岸线开发利用必须符合防洪规划、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维护水利工程安全和能力,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严格执行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水规划同意书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建立河湖健康生态评价体系、饮用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河湖环境整治。(市水利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二十一)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市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一倍。(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农委、人行、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二)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确保当年可用财力的2%至4%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三)按规定标准足额收取水资源费、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农业水费等财政性资金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要按规定比例用于农村水利建设。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水资源费应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节约利用和水源工程建设。防洪保安资金的20%以上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财政局、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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