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的实施意见
(郑政〔201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较快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部门职责,依法依规进行环境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职能分工,明确环境管理职能,履职尽责,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切实负起责任,依法依规认真处理,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二、强化辖区政府责任,全面开展环境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按行政区划和职能实施双重管理。按照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开展环境治理工作,按时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对城区拆迁、道路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确保辖区内环境质量达到目标要求。
三、强化部门行政监督,多措并举加强环境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两个决不允许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实施意见》(郑办〔2010〕52号),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辖区内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外,还要向市政府提出对违法行为所在辖区政府或管委会实施财政扣款的建议。具体职责及财政扣款建议标准如下:市环保局:(1)严格环保目标管理,建立环保目标完成情况与当地政府财政挂钩机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对当地政府财政扣款100万元;(2)对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政策和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出现严重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根据管理权限和违法情节对所在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10-100万元;(3)对各县(市)、上街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擅自停运、偷排、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对所在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100万元,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对所在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500万元;(4)对辖区内建筑工地发生严重噪声扰民事件的,根据管理权限和违法情节对工地所在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10-50万元;(5)对夏秋季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对所在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处(亩)20万元。市城管局: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加大对城中村取水、外购热水等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用水的管理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比例,力争全年征收2亿元,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负责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污泥处置项目、污水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未按照进度要求完成的,对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100万元;市区内已整治到位河段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对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100万元;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扬尘污染的,根据违法情节对项目单位所在辖区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50-100万元。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水系整治和水生态保护工作,对河道违法设置排污口的,根据违法情节对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50-100万元市城建委: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工作,控制扬尘污染,出现有扬尘污染的,根据违法情节对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50-100万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开采矿山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出现有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对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50-100万元。市煤炭局:负责对违法开采煤矿的违法行为查处,出现有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对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50-100万元。市林业局:负责对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违法行为查处,出现有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对当地政府或管委会财政扣款一例一次50-100万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责开展环境管理工作,并针对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本实施意见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财政扣款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