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实施。项目经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同意后,各县(市、区)环保局及时组织乡镇政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初审,由市财政局、环保局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查,各县(市、区)环保局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逐级上报至省环保厅备案。项目一经批准,申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建设内容,不得降低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如确需调整的,须经市、县两级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环保厅批准。项目建设实行公开招标制和施工监理制。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项目招标工作。项目招标要委托专业技术力量雄厚、信誉业绩良好、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严格依法进行。市环保局具体负责项目招标的行政监督工作,对项目分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结果公示等严格把关。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应具有相应资质,严禁转让或违法分包。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文件应经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查,工程预算经各县(市、区)财政局审查。项目未经审查合格,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在项目实施15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将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经环保部门审定的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材料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在项目实施30个工作日内报省环保厅备案。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验收,并在县(市、区)政府提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开展验收,县(市、区)环保部门在项目通过工程验收2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决算书等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市环保局在工程验收40个工作日内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实施进度。2011年度项目应于年底前主体工程完工。2012、2013年度工作进度按省、市当年工作部署要求进行。
(四)实行项目公示制。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验收考核情况。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将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在村庄张榜公布。
(五)项目运行维护。为确保项目正常运行,切实发挥效益,避免出现“建而不用、建而不管”现象,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建立相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和责任机制,采取财政补助、市场化运营等方式,明确责任主体,保障运行经费,确保项目长期稳定正常运行。
五、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