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资金来源。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总体部署,中央财政将在三年内向我省投入专项资金9亿元,其中2011年2.5亿元、2012年3亿元、2013年3.5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1的投入比例,省、市、县三级资金配套比例为3∶4∶3,财政直管县省、县两级资金配套比例为5∶5。我市已被确定为2011年度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城市之一,主要资金来源一是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二是足额落实市、县两级配套资金,三是市、县两级财政按照“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政策规定落实奖补资金。市、县级配套资金由市、县级财政解决,鼓励县级财政增加配套资金。另外,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加大对我市农村沼气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投入力度。整合涉农资金。市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责,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环境整治片区,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整治片区集中。各县(市、区)政府要按此要求集中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集合部门优势,整合区域资源,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真正形成规模效应。
(二)使用方向。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局、点面结合、示范先行的原则,优先支持生态水系、主要河流和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实施区开展集中连片综合整治。鼓励支持经济基础条件好、辐射带动作用强、有一定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地方积极性高、资金配套有保障的地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各县(市、区)要按照集中连片、示范先行的原则安排项目,项目布局应相对集中。
(三)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资金预算指标20个工作日内,先行全额下达中央资金预算指标。各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后,由各县(市、区)财政、环保部门向市财政局、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县(市、区)配套资金证明,市财政局、环保局审核确认后按资金配套比例下达省级和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核算制和分期分批拨付制。具体要求如下:
1.分期分批拨付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项目首批拨付资金不得超过资金总额度的30%,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资金不得超过总额度的90%。
2.项目报帐制和核算制:由项目施工单位向乡镇政府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证;乡镇政府根据实施进度提出申报意见,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给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在项目通过验收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决算,报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并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申请拨付项目尾款;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决算审批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尾款拨付给施工单位。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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