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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11修正)


  第十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自备水源。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应当予以关闭。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的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除国家投资外,可以采取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资金和受益单位共同筹措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设备、材料、器具和仪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有关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隐蔽的供水工程在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阶段验收。

第四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在供水输配水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做好供水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对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供水标准,但供水高度仍不能满足生活需要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安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不能中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备储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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