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11修正)


  停止供水时间超过二日的,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生活用水。

  第二十一条 凡需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计划,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后方可正式供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居民用水应当达到结算水表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向最终用户收费的给水要求。不具备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逐步予以改造。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的结算水表须按户外设置进行设计和施工。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查表计量,并以所设的结算水表示值收取水费。结算水表发生故障未影响用水或者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不能准确计量时,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三条 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表计量;

  (二)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分表计量,如不分表计量的,按其中的最高水价标准计收水费;

  (三)按水价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费;

  (四)变更名称、用水地址、用水性质、转户及销户,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供水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建设内部间接加压的二次供水措施。不得在城市供水管道上安装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设施、设备及直接设泵抽水;

  (六)临时用水应当办理用水手续,不需要用水时即办理停止用水手续,并结清水费,不得擅自将临时用水转为正式用水;

  (七)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超计划用水应当按规定缴纳计划外加价水费;

  (八)不得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的行为;

  (九)不得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供水和私自改变批准的用水性质。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核定。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供水单位达不到保本微利且不宜调整价格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适当给予补贴。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