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司法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赣司法字[2010]10号 2010年7月15日)
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要求,现就做好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我厅起草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
(二)我厅起草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三)我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要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二)坚持将集中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相结合的原则。在规章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三)坚持分类处理的原则。要根据清理结果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对省政府规章提出继续有效、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进行修改或者纳入立法计划适时修改等处理方式;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失效、修改等建议。
三、清理重点
这次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