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2、不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
3、与新出台的重大改革发展政策不相适应;
4、不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不符合政府职能定位,或者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
5、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
(二)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主要包括:
1、上位法已作修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未作相应修改;
2、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不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三)规章之间、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
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一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实施步骤
我厅清理工作从2010年7月开始,至2010年11月中旬前完成,各处室具体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7月15日前成立厅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具体要求。
(二)7月20日前,各处室清理我厅起草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我厅起草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于7月19日前将上述文件目录报厅法制处。
(三)8月20日前,法援处对《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进行清理,根据清理重点和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填写好《省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登记表》(附件1),形成规章清理工作报告,并于8月10日前报厅法制处。
(四)9月底前,社区矫正工作处、监狱劳教工作处、公证工作处分别对《关于认真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关于对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卖淫、嫖宿人员收容教育报告的通知》、对《关于办理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公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三个省政府(含办公厅)批转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他处室如有此类文件也须按要求进行清理,填写好清理情况登记表(附件2)于9月15日前报厅法制处。
(五)11月底前,各处室对本处制定的厅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填写好清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于11月15日前报厅法制处。
(六)法制处汇总各处室在各阶段报送的清理意见,按要求写好清理报告,报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按时上报省政府,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报司法部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