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建设[2011]1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近年来,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市政项目”)的勘察质量水平总体稳定,对确保建筑、市政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工程勘察市场竞争不够规范、勘察企业诚信不足、合理工期和费用得不到有效保障、勘察数据和文件造假、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勘察质量水平,确保建筑、市政项目的质量安全,现就加强我区建筑、市政项目的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筑、市政项目勘察市场的准入
从事建筑、市政项目勘察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其中,从事现场钻探的企业,必须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证书。
只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企业,应将现场钻探业务分包给具有工程勘察劳务类相应资质的企业,不得自行从事现场钻探业务。
只取得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的企业,只能在其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具有勘察资质的工程勘察企业分包现场钻探业务,不得自行承揽现场钻探业务。
原已取得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的企业,需在2011年10月15日前,按新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见附件1),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换证申请。新申请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的企业,一律按新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自治区外的工程勘察企业到我区承接勘察业务时,必须按备案条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相关的业务。
二、加强对工程勘察现场钻探的监管
为加强对建筑、市政项目工程勘察现场钻探工作的监管,决定建立以下两项制度:
(一)实行建筑、市政项目工程勘察报告制度
承担建筑、市政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勘察企业应当至少在现场钻探工作开始前1天,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告手续。负责接收报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接收证明。办理工程勘察报告手续应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