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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1、业主委托书或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勘察劳务类合同;

  2、工程勘察企业、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工程勘察企业的勘察纲要(勘察纲要应严格按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编写);

  4、工程勘察企业参与项目勘察的人员一览表(需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工作性质如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写人、钻探编录人等);

  5、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参与项目钻探的人员一览表(注明钻探记录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投入该项目的主要勘探设备一览表;

  6、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的上岗证书原件;

  7、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承担本项目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钻探时间及项目地点的说明;

  8、区外工程勘察企业到我区承接工程勘察业务的,应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的备案证明原件。

  企业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否则按弄虚作假、逃避监管论处,如遇特殊情况,钻探时间需要延长的,应提前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出具接收证明(应注明项目名称、接收时间、编录人和记录人的姓名并加盖接收专用章,见附件2),在现场钻探工作结束后,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的上岗证方可分别由工程勘察企业和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领回。

  (二)实行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持证上岗制度

  为保证工程勘察成果的准确性,实行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持证上岗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工程勘察劳务类企业的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业务工作。

  在工程勘察现场钻探期间,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的上岗资格证书暂押在接收机关,在现场工作的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需随身携带能表明自己身份的证明(如身份证、驾照等),以备监管部门检查。监管部门如发现现场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与报告情况不符时,可要求该项目停工整顿或取消报告,收回接收证明;如发现现场钻探编录人、钻探记录人有现场工作造假行为,应取证后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规定吊销其上岗资格证书。

  2011年12月1日后开展现场钻探的勘察项目,应到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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