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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述各项新规定,加强对各项新规定的宣传,督促各工程勘察企业参加钻探编录、钻探记录培训,按规定要求申请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并按要求实行报告。

  为保证新规定的顺利实施,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11年12月开展一次钻探现场大检查活动,对建筑、市政项目的工程勘察钻探现场进行检查,各市在开展检查前,请将检查方案于2011年11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便督查。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

     2、接收证明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5、编录人、记录人声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工程勘察行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 则

  (一)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是指提供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岩土工程治理等劳务服务的企业应取得的从业资格。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不分等级。

  (二)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

  (三)本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以内(含)。

  二、标准

  1.工程钻探

  1-1 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1-2 技术条件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或技师职称。

  (2)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记录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2人。

  1-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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