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述各项新规定,加强对各项新规定的宣传,督促各工程勘察企业参加钻探编录、钻探记录培训,按规定要求申请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并按要求实行报告。
为保证新规定的顺利实施,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11年12月开展一次钻探现场大检查活动,对建筑、市政项目的工程勘察钻探现场进行检查,各市在开展检查前,请将检查方案于2011年11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便督查。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
2、接收证明
3、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5、编录人、记录人声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
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工程勘察行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 则
(一)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是指提供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岩土工程治理等劳务服务的企业应取得的从业资格。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不分等级。
(二)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
(三)本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以内(含)。
二、标准
1.工程钻探
1-1 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1-2 技术条件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或技师职称。
(2)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记录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2人。
1-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