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钻机不少于5台(标准贯入、动力触探设备相应配套);有固定工作场所。
(2)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凿井
2-1 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职称。
(2)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3人。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钻机不少于5台、抽水试验设备不少于2套(空压机、深井泵等);有固定工作场所。
(2)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3.岩土工程治理
3-1 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职称。
(2)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测量员、安全员、质检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25人。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不少于10台套;有固定工作场所。
(2)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担任务范围
劳务类工程勘察企业只能按其资质承担相应的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岩土工程治理等工程勘察劳务工作,承担工程勘察劳务工作的地区不受限制。
四、附 则
(一)本资质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本资质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接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