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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1)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钻机不少于5台(标准贯入、动力触探设备相应配套);有固定工作场所。

  (2)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凿井

  2-1 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职称。

  (2)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3人。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钻机不少于5台、抽水试验设备不少于2套(空压机、深井泵等);有固定工作场所。

  (2)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3.岩土工程治理

  3-1 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职称。

  (2)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测量员、安全员、质检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25人。

  3-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不少于10台套;有固定工作场所。

  (2)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担任务范围

  劳务类工程勘察企业只能按其资质承担相应的工程钻探、凿井工程、岩土工程治理等工程勘察劳务工作,承担工程勘察劳务工作的地区不受限制。

  四、附 则

  (一)本资质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本资质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接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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