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工程施工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并对其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未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变更。
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承包人因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擅自变更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实行差额履约担保制度。履约担保可采用保证金或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差额,且不得低于中标价的5%。
履约担保实行双向履约担保制度,具体管理规定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实行中标人(承包人)动态考核制度。中标人应积极配合招标人组织工程实施,招标人应对中标人在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开工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目标的, 没有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已签订合同的,发包人可以依法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在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依法组织对承包人的履约评价,并将评价报告在30日内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电子数据标准,建立并完善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及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并利用网络技术共享信息资源,实现招投标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我区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