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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政发〔2011〕12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2011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安委〔2010〕2号)以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11〕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健全市、区(县)各级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完善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六)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七)部署、督促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在全社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
  (九)建立和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接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十一)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作出并督促区(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二)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二、市长、副市长安全生产职责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一)市长是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列入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主持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支持各副市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督促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二)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做好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1.协助市长研究、协调、解决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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