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调并督促各位副市长落实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情况。
4.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较大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常务副市长。
2.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区(县)和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领导工作,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或受市长、常务副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区(县)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查督办。
4.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组织或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
5.负责抓好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位副市长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分管部门行业的贯彻落实。
2.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并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3.承担分管部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部门行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并积极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4.检查督促分管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
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应职能部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措施,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情况和工作建议。
(四)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通用安全生产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国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切实加强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行业领域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专题内容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同时考核;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安全隐患治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并确保其高效运转,检查、督促各位副职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协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源监控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各种资源配置到位,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具体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分管工作中,合理安排、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落实事故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工作,督促分管部门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
(二)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单位共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实施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