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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二)市财政局。
  1.根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经费,以及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专项整治、宣传教育、事故处理、相关奖励、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以及应由市人民政府牵头或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等工作所需的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配合有关部门对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
  3.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缴和使用。
  (三)市发改委。
  1.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审核批准全市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专项规划,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安排全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预算内投资,并按相关规定对使用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相关规划衔接、论证和办理规划文本备案时,对安全生产专题内容进行审查,推动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3.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三同时”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核准和审批内容。
  4.参与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山关闭的监督和指导。
  5.组织或者参与淘汰落后工艺和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四)市招商服务局。
  1.负责在招商引资中严格执行项目准入制度,引进工艺技术先进、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不得引进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2.在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中,监督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办理相关安全设施手续。
  (五)市规划局。
  1.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布局中合理布局,并配合提出相关的安全布局要求,减少重大危险源对周边单位和居民所造成的安全隐患及其影响。不符合城市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组织对城市防火、防道路交通事故、防爆、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保障城市消防站等安全基础设施的规划,按专项规划负责出具全市加油加气站布点的选址及规划条件。
  (六)市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等。
  2.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对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3.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所直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促、检查直接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负责指导直接监管企业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七)市旅游局。
  1.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管辖内旅游企业(旅行社、A级旅游区、A级旅游点、星级饭店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旅游安全规范性文件、督促旅游企业完善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
  2.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旅游企业完善游览区的安全设施,做好特种、惊险游乐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县)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交通安全,查处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
  (八)市经委。
  1.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企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支持工艺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和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2.督促技术改造建设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三同时”制度。
  3.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4.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相关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5.监督指导电力、冶金、机械、有色、石化、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安全生产规范。
  6.负责组织制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实施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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