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全市电网从业人员入网资质的业务培训、考核和宣传教育工作。
8.组织工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打击影响或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
(九)市商务局(粮食局)。
1.负责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拟定本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境内投资主体境外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4.履行全市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市粮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用储粮化学药品,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5.负责全市定点屠宰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市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各类教育机构、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区(县)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失职或违法行为。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常识和事故防范知识。
3.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督拟开办学校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不得批准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审查的拟开办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学校依法进行查处。
4.加强职责范围内各类学校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教学实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教学实验用具、物品的使用、保管符合安全要求;检查、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公安交警及相关部门开展“校车”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发现从事非法“校车”营运及“校车”非法从事班车客运的,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部门进行查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6.承担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7.加强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到具备合法手续的“小饭桌”(学校以外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或晚餐服务和临时休息的经营性场所)就餐,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小饭桌”的日常监督检查。
(十一)市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投入,支持、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支持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
(十二)市民宗委。
1.负责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宗教活动场所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监督检查全市宗教场所贯彻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十三)市公安局。
1.负责监督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督促各区(县)做好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2.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全市道路交通的形势,提出或制定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指导、协调、监督各区(县)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理道路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及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区(县)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负责牵头烟花爆竹“打非”工作;负责民用枪支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县)公安机关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监管。
4.负责指导各区(县)公安机关对焰火晚会、灯会和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5.依法对建筑物拆除施工中拆迁方案涉及爆破作业的实施监督管理。
6.承担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全市油气田及输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7.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有关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定道路交通、火灾、民爆物品等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县)公安机关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
8.配合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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