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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建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5.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二十二)市市政市容局。
  1.负责组织指导市政行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其整改落实。
  2.监督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监督指导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对危及安全、影响疏散的户外广告、灯箱、牌匾依法撤销许可,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拆除。
  3.负责职责范围内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4.在临时占道许可时,监督有关单位执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占用消防车道或影响消防扑救的临时占道不得许可,对现有占用消防车道或影响消防扑救、交通安全的临时占道单位或设施、设置,依法撤销许可,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拆除。
  5.督促市政行业单位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
  6.负责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二十三)市行政执法局。
  1.负责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开展全市违章建筑的大检查和整治,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拆除违法建筑。
  2.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监督、指导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十四)市交通局。
  1.负责公交、客运出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定并监督实施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行业安全准入条件,监督指导有关企业开展安全评估,采取措施解决挂靠车辆安全管理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企业车辆安全违法行为。
  2.负责乌鲁木齐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施工设计进行安全审查,负责对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的治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治理改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的考试、发证和检查等工作。
  (二十五)市水务局。
  1.监督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
  2.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监督指导水厂、水库、大坝及重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和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指导全市城市供水、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水利工程设施、防洪设施的安全监管,按规定制定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3.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床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水源地的安全监管。
  (二十六)市农牧局。
  1.指导农牧业等相关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全市农牧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农机驾驶人员安全培训,负责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3.负责农药、兽药、渔药使用以及草原鼠害防治药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药使用环节安全工作。
  4.负责草原防火和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二十七)市文化局。
  1.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2.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督拟开办文化娱乐场所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不得批准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审查的拟开办文化娱乐场所;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文化娱乐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3.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文物修缮及文物保护范围内工程施工的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
  5.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区文化建设、乡镇文化馆和社区(村)文化室建设等范畴,统一安排、统一实施。
  (二十八)市卫生局。
  1.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指导协调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职业病统计工作。
  2.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督促卫生医疗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易燃易爆品、剧毒物品、麻醉品和用电、消防等方面的安全。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督拟开办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相应的安全审查,不得批准未通过相关部门安全审查的拟开办医疗卫生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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