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投诉;
(二)组织调查、协调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对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进行督导考评;
(四)汇总通报行政效能投诉情况,研究提出提高行政效能的建议意见;
(五)向同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上级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报告本级行政效能投诉办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效能投诉有关事项。
第七条 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并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二)协调涉诉部门或指定牵头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查处;
(三)要求被投诉单位或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要求被投诉单位或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的危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五)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市政府行政效能监察投诉机构提出的处理建议,并上报结果;
(六)提出查实的行政效能投诉事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理建议。
第三章 投诉人权利义务
第八条 投诉人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虽受理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对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拒绝履行职责的;
(四)申请人申请办理事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办理单位不一次性告知的;
(五)未按规定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标准、时限、条件的;
(六)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七)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企业、产品的;
(八)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指定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吃拿卡要”的;
(九)履职过程态度生硬粗暴、故意刁难,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向社会公开的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工作期间无人接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