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1〕28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快发展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1〕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38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解决我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建立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项目中,按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进行配建,采取大分散、小集中、成栋、成单元方式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是指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房产部门依据当年商品房住房建设总量,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计划,并适时进行调整。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
(一)市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型、套数等事项。配建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以单元形式进行规划;配建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在项目中集中规划、整幢配建。
(二)市国土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招拍挂”供地过程中,明确配建部分的建设用地总面积,并作为该宗地“招拍挂”的必要条件,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中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面积等事项。
(三)市发改部门依据《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料,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成本价格或销售价格,并做好每年配建项目的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