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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郑政办〔20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共发生3起亡人火灾事故,其中,两起都发生在城中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损失。为认真吸取以上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城中村亡人火灾事故高发态势,针对当前我市多数城中村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现状,现就切实加强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城中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巩固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成果,有效整改排查发现的问题,“九小”场所消防标牌管理进一步普及,“四个能力”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有效预防亡人火灾,力争不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坚决杜绝重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郑州都市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依据《郑州市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标准》(见附件)开展排查治理活动,切实做好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
  (二)严格落实检查巡查、督促整改、隐患报告、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应急处置、隐患举报、督导奖惩等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三、工作措施
  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整治,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督促各乡镇办落实工作责任。乡镇、办事处要加大消防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督促城中村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各项措施,定期深入各城中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指导和宣传。各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法履行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成立综合整治办公室,严格按照《郑州市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标准》,组织实施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大对城中村各类场所和消防违法行为的监督及查处力度,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营业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存在火灾隐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查处;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提请当地公安机关报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公安派出所要对辖区内城中村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责令依法改正或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农业、文化、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对城中村内相关行业、场所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督查整改火灾隐患。政府其他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开展城中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各联防、巡防、保安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开展城中村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应急救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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