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1〕27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
为确保国家、自治区及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用地需求,根据《
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实施、协调。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计算各类补偿费用。
三、根据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参照下列标准计付各类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补偿。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9倍补偿。
3、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偿。
4、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7倍补偿。
5、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
6、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1、2、3、4项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各类耕地、草地年产值按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文件规定的人均耕地对应的补偿倍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