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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治区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2、集体未利用地、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用林地、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比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计算。
  (三)青苗及地面附作物补偿费。
  1、一般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
  2、宿根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补偿。
  3、地上植被的乔木、灌木林和经济林木按标准种植的,依据《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执行。
  4、经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育苗基地及苗圃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5、对未按种植标准种植或在耕地上育苗的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6、种植特殊作物的,依据有关标准给予补偿;没有标准的视情给予合理补偿。
  7、农田水利设施、临建设施、种植大棚、围墙等视情给予合理补偿。
  8、村民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院落设施等重置价格评估,以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补偿。
  9、按照相关规定,符合异地新划宅基地标准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具体为:
  (1)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上0.0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人均耕地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4)人均耕地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5)人均耕地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6)人均耕地0.34公顷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7)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1倍。
  (8)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按建设年成本评估确定补偿,不享受村民住宅补偿政策。
  四、各类农用地年产值标准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各区(县)按以下标准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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