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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河道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长效管理工作。
  镇村河道由镇人民政府负责长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环卫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沿线的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岸上保洁工作。城管执法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查处河道有关违法行为。
  (二)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各类治安违法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航道的管理,规范船舶在通航水域的行驶、停泊、作业行为。
  (四)农林 (渔业)部门负责做好渔业捕捞、水产养殖、渔业船舶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类渔业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其管辖范围内沿河绿化建设、维护工作。
  (五)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做好其管辖范围内沿河绿化建设、维护、保洁工作。
  (六)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水上游经营单位规范旅游船舶船容船貌及旅游码头保洁工作。
  (七)环保部门负责河道水污染的防治工作。
  (八)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河道长效管理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政策措施,开展河道长效管理,做好船舶整治、拆除沿河违章搭建等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查处涉河涉水违章行为,维护城乡水环境面貌。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河道基础设施调查,建立河道和保洁设施档案。
  河道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改造,并符合河道综合规划及防洪等专项规划和相关标准。
  市政建设、地块开发、绿化改造等项目涉及河道整治及河道设施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实施。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效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河道综合规划和河道整治规划;
  (二)制定年度河道设施维修养护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制定河道管理和运行调度方案;
  (四)制定河道水面保洁方案,对河道水面保洁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学校、医院、园林、封闭式管理住宅小区等单位内部的河道(池、塘),应当落实河道长效管理工作,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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