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1〕212号)


各县(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做好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苏人社发〔2011〕2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申请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先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申报参加或接续职工医保,凭办妥的参保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基数及费率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公布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下限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当地职工医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之和;失业人员除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需同时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

  (三)缴费程序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费用,由个人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先行缴纳,然后凭有关缴费凭证等资料,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报销其缴纳的费用,报销的资金划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待遇享受

  (一)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且缴费后,按照当地职工医保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缴费期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在其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