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报销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等的失业人员,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即停止报销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费用,在按规定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报销手续。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三)2011年7月1日以前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7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7月1日后参加职工医保的,按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原享受的门诊医疗补助及医疗补助金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经办服务
(一)凡市本级(不含铜山区)2011年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其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在7月底前已经缴纳的,其所缴纳的费用在8月份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划入原失业保险金银行存折,以后每月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在其缴费到帐后,于次月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划入银行存折。
县(市)、铜山区应采取按月报销的方式,由失业人员提供缴费凭证及相关资料,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进行报销,其报销的资金于次月随失业保险金一起划入银行存折。
(二)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这一惠民政策的宣传,公开办事流程,确保用人单位、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了解参加职工医保的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参保、缴费和报销手续。
(三)各级人保部门、财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社会保险法》、《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高度出发,将政策规定落实到位,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