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
(三)深化改革,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深化学前教育改革。贯彻落实《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树立以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幼儿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避免和防止片面追求超前教育和幼儿教育“小学化”。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依托示范性幼儿园加强学前教育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健全城乡教研指导网络,推进幼儿园内涵建设和科学发展。
2.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建设一批办园思想端正、行为规范、保教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示范性幼儿园,使其成为当地幼儿园的教育科研中心、教师培训中心、信息资源中心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支持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合作办园、托管薄弱园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要把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成当地农村学前教育的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其对村幼儿园的示范指导作用。
3.发展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依托公办幼儿园,加快建设早期教育资源中心,发挥早教中心示范引领作用,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更多优质早期教育服务。
(四)优化队伍,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整体素质
1.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落实省编制部门关于幼儿园编制配备的政策,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根据幼儿园的办园规模和编制标准,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
2.拓宽师资来源渠道。根据有关规定探索建立符合条件的师范院校优秀毕业生和在岗优秀幼儿园教师按照公开招聘办法进入事业编制办法,解决新增幼儿园教职工短缺问题。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对不适合从事专任教师工作的,可安排从事保育和后勤工作。
3.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培训。建立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开展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保育教育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在教师培训经费中安排适当比例,专项用于幼儿教师培训。以示范性幼儿园为龙头,实施幼儿园园本培训,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素质和保育教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