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广州市行业协会规范化治理指引的通知
(穗民〔2011〕187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
为健全我市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行业协会治理行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运行,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行业协会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行业协会规范化治理指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行业协会规范化治理指引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行业协会规范化治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行业协会治理行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运行,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行业协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供我市行业协会(包括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联合会、促进会、异地商会等)参考使用。各行业协会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作适当修订或补充。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行业协会规范化治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包括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在内的治理架构,明确各自的职能;
(二)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行业协会工作效率;
(三)明确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等协会管理人员的职责、职权;
(四)其他保障行业协会职能有效实现的事项。
第四条 行业协会规范化治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业协会规范化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行业协会规范化治理应当以尊重会员自治为原则。
(三)制衡原则。行业协会规范化治理应当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四)民主原则。行业协会规范化治理应当建立民主的决策和运行机制。
(五)效能原则。行业协会规范化治理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精简机构,合理配置人员,确保运转顺畅、服务有效。
第二章 行业协会章程
第五条 行业协会章程是协会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关于协会的治理结构等重要事项的规定,也是协会实现民主决策与自律管理的最基本保证。
第六条 行业协会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以及议事规则;
(五)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
(八)协会变更、注销或者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章程可以参照《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拟制。
第七条 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行业协会章程可以规定,变更住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经会长同意,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但变更住所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会员意见;变更住所后,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会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会员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节 会员
第八条 同一行业或者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相关机构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行业协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员入会的条件和标准;无正当理由,行业协会不应排斥符合条件的组织加入协会。
第九条 行业协会接纳申请人入会,可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行业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协会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
第十条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协会正式会员,并由协会颁发由协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的《会员证》;协会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