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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广州市行业协会规范化治理指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务需要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同意。

  第三十条 每个会员有一票表决权。

  行业协会可通过章程规定,行业协会的决定与会员有利益关联的,该会员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一条 会员(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会员(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协会秘书处备案。

  代理人一般只能接受一个会员(会员代表)的委托。

  第三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留档保存。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第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协会章程规定,但一般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奇数。

  届内理事会成员数出现不足1/3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按照程序进行补选。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制订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行业协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原则上为理事人数的1/3。理事人数少于50人的,不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节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产生与任免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职条件。

  会长、副会长、理事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会长以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4,设常务理事的,副会长以上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1/2。

  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开,同时在协会网站公布。

  第四十一条 选举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一般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差额比例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第四十二条 选举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会员(会员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在投票前,会议主持人应介绍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基本情况,或由候选人分别向会议做规定时间的演讲。

  投票结束后,由会议推选的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进行统计、核对,并由监票人对选举结果签字确认,现场公布。

  第四十三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须获得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1/2以上同意,方能当选。票数未达到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同意的,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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