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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广州市行业协会规范化治理指引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常务理事经全体理事无记名投票,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五条 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的每届任期应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程序应在行业协会章程中明确规定,一般为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经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或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一名会长。

  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八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协会重要文件;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及在会长出缺时,依授权代行其职务。

  第五十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协会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协会利益。

  第五十一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理事履行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如理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会长可召开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理事资格,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节 理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十二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五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通知的,必须事先征得理事签字同意。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表决事项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但涉及行业协会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2/3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主持。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也可附会议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六十条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六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规则同理事会会议规则。

第五章 监事会(监事)

第一节 监事会(监事)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十二条 行业协会设监事会。

  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行业协会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监事)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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