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的人数由协会章程规定,且人数应为奇数。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和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行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协会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五条 行业协会章程可授权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督促改进、执行或不予认可权。监事会对理事会执行工作计划不力或经费开支的预、决算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通知。监事会两次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的通知后仍未见改观的,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对该工作计划或预、决算不予认可,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二)二次表决建议权。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做出的主要行规及有关规定,存在违反或违背行业协会会员根本利益的隐患时,可以建议理事会及相关委员会进行二次表决。
(三)提醒注意和建议罢免权。监事会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能尽职尽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行业协会负责人可以提醒其注意并要求其及时改正。对监事会两次提醒注意并未及时改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行业协会负责人,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向理事会发出建议终止其履行职务的通知书,并建议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其相应职务。
不设监事会的行业协会,可在章程中授权监事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于各类会议中需要表决通过的文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报监事会(监事),以有利于监事事先行使监督职责。
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节 监事的产生及任免
第六十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的任职条件可考虑以下因素:
(一)没有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及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七十条 监事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员符合监事任职条件的,可自荐担任监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七十一条 监事任期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一般应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十二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会员代表)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七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制。差额的比例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第七十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应有到会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1/2以上票方可当选监事。如果监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1/2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监事人选。
第七十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核查协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协会理事会会议;
(四)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协会秘密。
第七十七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协会章程,给行业协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