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监事履行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事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可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可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选举中得票最高的监事直接担任,最高得票数者为两名或以上时,应在最高得票者中进行第二次选举,直至产生监事长;也可由监事会自行投票选出。
第八十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规则
第八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建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半年召开一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监事长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长确定。经1/3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监事长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建议在召开三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通知的,必须事先征得监事会成员签字同意。
第八十三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行业协会章程可以规定,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未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一般应由2/3以上的监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议,应至少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八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八十六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协会章程,致使协会或会员遭受重大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八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章 秘书处
第一节 秘书处的性质与职权
第八十八条 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八十九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九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
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九十一条 秘书处的职权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一般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会会议和协会的其它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协会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秘书长的产生与任免
第九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秘书长的任职条件。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可考虑以下因素:
(一)具有与担任秘书长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二)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九十三条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对理事会负责。
第九十四条 秘书长可实行聘任制或选任制。具体产生办法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聘任制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应经会长或1/4理事的提名或提议,由理事(常务理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聘任制秘书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不享有表决权。
选任制秘书长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任制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享有表决权。
第九十五条 聘任制秘书长聘期可由理事会决定,可以连聘连任。选任制秘书长任期一般与理事成员任期相同。
聘任制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常务理事)会研究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另行聘任。选任制秘书长的罢免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