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条 秘书长职权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
(七)协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 秘书处工作机制
第九十七条 理事会可下设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秘书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第九十八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十九条 秘书长办公会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一百条 秘书长办公会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
会议纪要同时抄送协会监事会(监事)。
第四节 其他专职人员
第一百零一条 行业协会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配置专职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二条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应实行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职业化。
第一百零三条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本行业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
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业协会工作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一百零四条 行业协会应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高协会人员的工作水平。
第一百零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一百零六条 行业协会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激励和保障机制,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协会工作人员,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七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一百零七条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
本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在协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至少有15个以上与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一致的会员。
第一百零九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所属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并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人选、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第一百一十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行业协会的名称,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为:
(一)由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分支机构是行业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所属行业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可由协会秘书处指导。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每年应向所属行业协会秘书处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分支机构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一般应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必要时所属行业协会可派人参与。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一般应经所属行业协会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发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任务、工作规则一般应依据所属行业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报所属行业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分支机构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非专职主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一般由所属行业协会秘书处推荐,由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