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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印发广州市行业协会规范化治理指引的通知

  行业协会监事或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分支机构主任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任职权由行业协会章程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工作规则中规定,一般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专业委员会或其分支机构的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或其分支机构的主任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三)向所属行业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专业委员会或其分支机构委员通报情况;

  (四)完成所属行业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作为各机构的执行、指导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分支机构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行业协会声誉的,所属行业协会除责令限期整改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申请注销该分支机构等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及注销须经理事(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所属行业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协会章程,依法组织收入,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统筹兼顾,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节 经费收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补助;

  (四)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行业协会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协会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并应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会费收取可采用固定标准,也可根据业务规模确定收取比例。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等会员单位,可适当增收会费。各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种收取方法,也可将几种方法结合使用。

  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出席会员(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

  会费收取不得违背民政、财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章程明确会费标准、缴纳办法及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处理办法。

  一般而言,对无合理理由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者,可停止其下一年度获得协会各类刊物资料、网站使用及其他各种服务、活动优先权的资格;对一年不缴纳会费者,可提出通报批评;对连续二年不缴纳会费者,可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会费收支情况应每年书面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有权对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可以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申请公开财务账目。

  行业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

  第一百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部门、挂靠单位或会员单位委托,开展各种项目设计、项目论证、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管理技术调研咨询等有偿服务的,其收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或双方约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 行业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协会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接受境外组织或机构的捐赠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备案。

  捐助人有权向行业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助人的询问,行业协会应在10日内及时答复。

  第一百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有关单位给予资助时,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各种摊派。

第三节 经费支出

  第一百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节约量力、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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