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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 【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蓄水塔(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要求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建筑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职业危害防范等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

  (二)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健康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三)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职业健康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职业危害防范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职业健康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作业审批】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施作业审批制度。未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管理的机构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七条 【职业危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管理的机构必须在有限空间进入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防控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八条 【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禁忌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管理的机构以及卫生所应负责按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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