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提供有限空间相关情况及进行职业危害防范技术交底,如发现有违反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职业危害防范行为,应制止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管理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二条 【交叉作业】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入同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发包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协调作业程序,保证一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者的作业不会对其他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者的职业健康构成威胁,禁止安排同时进行可能引起爆炸、中毒窒息等有冲突的交叉作业。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负责组织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考核,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通风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配备与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及现场救护知识等。
培训考核应当进行记录,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培训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应加强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间发生职业中毒窒息事故时,监护者及其他在场人员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正确配备与使用合格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在未做好自我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救,以免导致事故扩大。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范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通风换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必须根据作业环境的情况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比重等理化特性,采取专用的通风设备进行强制性持续、全方位通风换气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纯氧进行通风换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