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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再评估、后作业”的原则,由其负责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管理的机构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可燃气体浓度值等。负责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管理的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组织技术、工会等部门对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职业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未经检测评估合格,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因素进行持续检测与评估。必要时,作业现场应设置有毒气体及缺氧报警装置。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经重新检测评估合格后再进入。

  职业危害检测应依据GBZ/T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06《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GBZ/T222《密闭空间直读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等标准进行。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结果应及时抄报班组长、现场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等。

  职业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装备与呼吸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更换,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电气设备(含照明)、移动电气设备、潮湿作业场所照明电压、金属密闭空间工作电压及有限空间动火作业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行业企业可根据自身行业企业实际,制定更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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