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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包括更换外窗,进行外墙屋面保温和楼门节能改造。

  (二)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改造。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节能改造。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可以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及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条 具体补助标准

  (一)中央奖励资金

  根据《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财政部关于拨付2010年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245号)精神,市财政按照中央奖励资金标准、范围、下达情况以及各区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将中央奖励资金下达至各区县财政部门。

  (二)市财政补助资金

  按照财政部、建设部项目验收要求,根据各区县改造任务及完成情况,市财政以每平方米补助100元的标准,将补助资金分次拨付到各区县财政部门。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申报

  第九条 由各区县建委、财政部门,根据改造任务、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市住建委审核确认任务完成总量。

  市住建委审核确认后,各区县财政局、建委要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向市财政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附市住建委审核确认函及《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第十条 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一)补助资金预拨

  市财政按照经市政府批准分解下达给各区县年度改造任务指标,预拨补助资金的50%至各区县财政部门,剩余50%补助资金在改造任务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清算。

  (二)补助资金清算

  市财政根据市住建委对各区县完成改造任务的审核确认情况,按季度进行清算,清算金额扣除项目预拨资金后,实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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