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1]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和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精神,以及2011年5月9日、6月24日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开展新农保和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居民自愿相结合。
二、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居民(含农村非农户,下同),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和城保。
三、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