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京财金融[2011]1150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市属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5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属金融企业根据《办法》规定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结果计分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指标计算公式说明》及已发布的参数对本企业2010年度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复算,复算结果与随年度决算上报的绩效评价结果有差异的,按《办法》计算结果重新上报。并请于2011年7月底前将按照《办法》计算的绩效评价报表及相关材料报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
二、区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同级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接本通知后,区县财政局应指导本辖区包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内的金融企业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内部绩效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