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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县(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三)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四)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对长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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