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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在试点阶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范围扩大和试点工作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各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试点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员会(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统筹推进,逐步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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