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二)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和卫生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二十九条 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准许生产制度。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登记后,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以下简称准许生产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征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必要时对其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许生产,颁发准许生产证,并在作出准许生产决定后,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准许生产并书面说明理由。

  未取得准许生产证并经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准许生产的食品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得超出准许生产的品种范围生产加工食品。

  准许生产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活动,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应当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五)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六)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场所严格分开,食品用具、容器、设备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七)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食品,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购进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票据凭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记录和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且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明以下内容:

  (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