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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严格规范和控制涉企收费权。

  凡确认具有执收权的,一是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二是要对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按规定统一到物价部门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重新登记,核发许可证。没有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及超出收费标准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按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坚决取缔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企业和群众乱收费的行为。

  4.严格规范和控制涉企检查权。

  凡是确认具有检查权的,除涉及国家安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项检查,以及涉嫌违法和突发事件的检查外,其他检查一律实行涉企检查核准报告制度。省政府相关部门每季度要向省软环境办报送检查计划,经核准后方可实施检查。检查前要填写检查项目单,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资格证,并由被检查方负责人在项目单上签字盖章,检查后向核准机关反馈检查回执,报告检查情况。要做到减少检查频次、压缩检查时限、简化检查程序、公开检查结果,不得重复检查。

  5.严格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强化责任追究。

  建立权力分解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合理分工制度,形成交叉式分工相互制约的格局,部门内设机构也要建立权力分解制度;建立集体决策制度,针对重要事项,特别是人、财、物方面的工作要坚持做到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建立风险共担制度,落实各方责任。

  建立权力风险防控机制。各部门要围绕行政权力运行环节排查廉政风险点,并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防控措施,一项权力、一个风险点建立一项制度,列出重点岗位和权力风险点,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建立监督追究机制。强化部门内部监督,建立强有力、操作性强的内部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责任,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强化专门机关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法制、审计部门等专门监督机构,对部门行政权力运行情况每年开展检查或抽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出现滥用行政权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组织领导

  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在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软环境办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务公开协调办、省编办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指派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抽调专人集中清理,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清权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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