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奖补资金清算。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由县级政府组织及时进行工程验收、项目决算审核,依据工程建设村民投资与投劳折资之和以及奖补比例进行清算,预拨资金多退少补。
(十三)奖补资金管理。对财政奖补资金,要设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奖补资金额度及其使用情况要及时向村民公示;要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村民监督和社会监督,严禁套取、侵占、截留、挪用奖补资金。
(十四)项目管护。对建成的公益事业项目,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同时,根据受益范围,可以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受益村民进行管护。同时,根据村民意愿,探索多种管护形式,落实管护责任。可以成立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管护;小型公益设施,也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
(十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考评。制定吉林省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考评办法,对各县(市、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搞得好的县(市、区),在奖补资金清算环节给予适当倾斜;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要进行警示,以促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健康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落实责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运行中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工作。财政、农业、民政、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全面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合力。
(十七)深入宣传。要把宣传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意义和政策贯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村民明确家庭经营与集体服务的关系,认清相关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明确财政奖补与自力更生的关系,认清村民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增强村民兑现筹资筹劳的自觉性。
(十八)抓好典型。每个市(州)抓一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抓一两个乡(镇),做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典型。在研究破解疑难问题、总结经验等方面,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十九)督查指导。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及其他涉农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进行督查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指导组,深入乡(镇)、村屯,协助搞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