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6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娱乐、服务行业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296号)
4.《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50号)
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务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40号)
6.《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560号)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91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的文件(18件)
(一)营业税方面2件
1.《关于对广东省职工解困救急基金征税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函〔1995〕005号)第一条
2.《关于拍卖行拍卖房地产征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6〕215号)第三条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13件
1.《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号)附件第二条
2.《关于我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73号)第一条
3.《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3号)第一条
4.《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7号)第
一条、第
二条、第
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