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民营经济总量发展、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支持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促进全省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提出以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经济总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营经济投资各类产业。实行非禁即入的准入政策,支持民营经济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项目。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国有退出的领域,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及所有制结构调整。
(二)支持全民创业。放开投资人员审查,凡法律允许投资的公民均可直接凭身份证办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注册登记,免除对其他证明文件的审查。
(三)支持灵活选择企业名称。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大类以上,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公司制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实业”、“发展”等综合性用语。支持沈阳经济区内的公司制企业以“沈阳经济区”作为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允许外地知名字号企业到辽宁投资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允许公司制企业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放置行政区划之前。
(四)支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放开经营范围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决定。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可根据申请按大类、中类或者小类核定。对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只由分公司办理,可在公司经营范围中标明“此项经营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字样。
(五)支持自主选择经营期限。放宽经营期限限制,除经营项目须取得前置许可文件按前置许可文件有效期限核定外,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经营期限允许由申请人自行申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