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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建设数量充足、条件达标、收费合理、面向区域内所有适龄儿童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根据《长沙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做到与居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有关产权归属及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办理,并由当地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或通过组织招标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充分发掘各类教育资源,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原则上用于举办幼儿园。不得通过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
  以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为重点,实行城乡统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每个乡镇办好2-3所公办幼儿园。已改制的公办幼儿园产权仍属国家或集体的,要恢复其公办性质或者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当地政府在没有公办幼儿园布局的区域,可以购买服务,委托民办幼儿园接受其居民子女入园,民办幼儿园所收保教费,除居民按公办幼儿园标准缴费外,其余应由政府补足;或者采取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不高于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名单应向社会公告,挂牌服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支持发展集体性质幼儿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自治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团体等举办集体性质幼儿园,为集体群众提供公益性服务。当地政府要根据其服务范围大小和在园幼儿规模,给予经费和政策支持。
  三、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发展经费
  (一)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范围。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保障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职工工资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需要。
  (二)拓宽学前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城市建设维护税的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用于学前教育;从2011年开始,土地出让收益按一定比例计提用于农村学前教育,国家有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在学前教育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2011年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20%以上,2015年达到35%以上,并逐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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